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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520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XX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21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XX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520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高兴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庭开叶,女,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定县猴场堡乡永和村钟院117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XX玉,女,1990年0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 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