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香,女,1957年6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万山区黄道乡龙江村枫木懂组。
被执行人:肖维才,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万山区黄道乡锁溪村坪茶村民组。关于刘福香申请执行肖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司法救助款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刘福香,余款28113.4元及诉讼费565元申请人刘福香自愿放弃。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万山特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斌
审判员 吴先堂
审判员 田 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嘉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