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严红武,男,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张尚必,男,194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李群香,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红武与被执行人张尚必、李群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尚必、李群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红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迪松
审判员 叶云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