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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342号

李春旺、冯腊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旺,冯腊英

裁判文书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34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志宏,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狄村。

被

申请人:李春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南里旺村农民。

被

申请人:冯腊英,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南里旺村农民。王志宏与李春旺、冯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晋012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春旺、冯腊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金川路锦绣苑小区11栋106户房屋。王志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王志宏要求解除对李春旺、冯腊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金川路锦绣苑小区11栋106户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春旺、冯腊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金川路锦绣苑小区11栋106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王志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启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