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雷明泉,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任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泉与被执行人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泉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迪松
审判员 叶云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