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10号
原告:刘雅丽,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武,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戴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奇,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丽诉被告蒙城县民政局不服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雅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雅丽负担。
审 判 长 井飞雪
审 判 员 申林森
人民陪审员 楚 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十)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