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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972号

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涛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972号

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中段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608479J。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涛锋,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汝州市一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飞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