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721号
原告:毛联军,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昌,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原告毛联军与被告周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毛联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联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