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46号
原告:商丘中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孙集村310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9464672C。
法定代表人:孙伟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组织机构代码72962905-7。
主要
负责人:周兴凯,职务:主任。
原告商丘中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中天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商丘中天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孝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