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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周鑫赵永连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周鑫,赵永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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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2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5762W。负责人高兵,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周鑫,男性,汉族,1987年0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

申请人:赵永连,女性,汉族,1964年0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因与周鑫、赵永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57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鑫、赵永连的银行存款2257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649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