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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5518号

廖品虹与刘孟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廖品虹,刘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品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孟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廖品虹因与被上诉人刘孟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廖品虹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品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