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5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品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孟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廖品虹因与被上诉人刘孟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廖品虹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品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