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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32号

廖飞雪与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飞雪,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32号

申请人:廖飞雪,女性,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巴南区。

被

申请人: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PCP4L。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营者。廖飞雪因与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廖文进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飞雪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马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廖文进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