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79号
原告:彭绍琼,女,1973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
被告:郑成云,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户籍所在地。
被告:张长春,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
原告彭绍琼与被告郑成云、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二被告外出不归,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沙马约沙
审 判 员 吉俄热吉
人民陪审员 沙马阿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小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