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42号
申请人:李兴田,男,汉族,齐河县刘桥镇。
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齐河县刘桥镇。申请人李兴田与被执行人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号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铲车一辆、精选筛送机三台。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北屋五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以上查封价值共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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