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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42号

李兴田、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田,焦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42号

申请人:李兴田,男,汉族,齐河县刘桥镇。

被执行人:焦玉泉,男,汉族,齐河县刘桥镇。申请人李兴田与被执行人焦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号丰田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铲车一辆、精选筛送机三台。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焦玉泉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北屋五间及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以上查封价值共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