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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635号

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等与段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被告段刚、李艳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由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