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被告段刚、李艳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由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 搜索“”
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等与段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与被告段刚、李艳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5元,由原告北京力建永信钢材销售中心(经营者:臧远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