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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43号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北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维良,男,生于1966年7月3日,汉族,农民。关于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维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9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维良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亚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