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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7448号

李向晖与大学生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李向晖,大学生杂志社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48号

原告:李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学生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陶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大学生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李向晖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向晖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