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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60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6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淳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