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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473号之二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许云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许云海,罗诗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73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

被执行人:许云海

被执行人:罗诗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云海、罗诗惠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罗诗惠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罗诗惠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云海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洪国斌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