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保30号

张振丰、张世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丰,张世博,张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保30号

申请人:张振丰,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武强县北代乡张北召什村人,现住武强县。

被

申请人:张世博,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现住武强县。

被

申请人:张冰,女,汉族,1991年7月9日出生,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振丰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张世博、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红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