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耀超,村民。被执行人段青爱,村民。本院在执行杨耀超与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受偿案件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
杨耀超申请执行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耀超,村民。被执行人段青爱,村民。本院在执行杨耀超与段青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受偿案件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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