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安小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陈茂鹂,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安小强与被执行人陈茂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安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小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