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397号
原告:马乙四么,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回族。
原告:马超,男,2015年4月18日出生,回族。
法定代理人:马乙四么(原告马超之父)。
被告:马黑禄,男,1948年3月5日出生,回族。
原告马乙四么、马超与被告马黑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马乙四么、马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乙四么、马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乙四么、马超负担。
审 判 长 马福成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平
代理
审判员 卓玛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