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962号
原告:黄显翠,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柱(系原告黄显翠之子),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应海,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学成,主任。
原告黄显翠与被告张应海、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黄显翠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显翠以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显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显翠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向 红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