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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566号

于福刚与徐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福刚,徐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566号

原告:于福刚(身份证号码3706331968********),男,1968年4月10日,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迪,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宏君(身份证号码3706331966********),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4号。

原告于福刚与被告徐宏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福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福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福刚负担。

审判员  刘淑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戚峰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