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830号
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申坤,总经理。
被告:徐瑞彦,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瑞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瑞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瑞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晓 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