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7行审19号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7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幸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尚勋伟,任大队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726998922X。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建平。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为410727100636605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江建平交通行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孙玉霞

审判员  张清松

审判员  李彬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