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200号
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66068412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9号(成筑大厦6楼3号)。
法定代表人:周贵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训(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朱慧,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处理,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贵州青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德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印)
书记员 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