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915号
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黄耀明,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德思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8808号。法定代表人朱小伟,公司经理。
被告:朱小伟,男,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思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朱小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计17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