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周千才,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现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宅东小区吉祥路1号楼69栋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73330226N。
法定代表人:尹多稳。
被告: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176N。
法定代表人:陈愈。
原告周千才诉被告贵州和润永昌贸易有限公司、盘县城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周千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千才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千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179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899.5元,由原告周千才负担。
审 判 长 丁 娅
人民陪审员 兰秀芹
人民陪审员 张 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