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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059号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祥、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祥,李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059号

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

法定代理人:高丽,执行董事。

被告:余祥,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李群,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祥、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