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059号
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
法定代理人:高丽,执行董事。
被告:余祥,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李群,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祥、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雄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