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1741号

周某某、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