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4号
原告:熊先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伟,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7-1-2号,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6号财富中心财富园2号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01853Y。
法定代表人:马祖美。
被告: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39233331。
法定代表人: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先成与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盈置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熊先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先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熊先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窦锦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