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40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XX有限公司、许某、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