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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8号

沈玉霜与黄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玉霜,黄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沈玉霜,女,汉族,1996年8月1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黄家林,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家林所有的位于珙县**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1.8平方米,产权证号: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