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64号
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6470XP。
法定代表人:石英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弘邺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原胜发大厦综合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8950XH。
法定代表人:吴怀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怀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弘邺元商贸有限公司、吴怀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淳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