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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90号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刚毅,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宝本院在执行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