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11号被执行人杨新起,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申请杨新起罚金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代理)
审判员姚信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