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南江 来源:
陶某、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南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