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92号
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水,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胡家凤,总经理。
被告:张文祥,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赵久霞,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陈玖,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东月铁砂有限公司、张文祥、赵久霞、陈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苏淮
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