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因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某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