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90号
原告:于青泉,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王艳波,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张晓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于青泉与王艳波、张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于青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青泉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于青泉负担。
审判员 马延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国华—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