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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恢240号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作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作新,李作忠,李作涛,王世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作新,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李作忠,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李作涛,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村民,住。

被执行人:王世君,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北石谷村村民,住。本案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作新、李作忠、李作涛、王世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宓远胜

审判员  邹庆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