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汪正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皮菊花,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正望与被执行人李志勇、皮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