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342号原告杨胡玲,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赵宏强,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东峰,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李东梅,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元锋,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胡玲与被告李东峰、李东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东峰、李东梅自动停止侵权并排除妨害,已恢复原状。
原告杨胡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胡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胡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鸿洲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琳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