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804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某,总经理被告祁某,男,汉族,吉林省人,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冯某,女,住通化市通化县。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祁某、冯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因被告祁某、冯某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祁某、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00元(原告减半缴纳),退返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桂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