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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844号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作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44号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嘉凤园14-2-101。

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作林,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作鑫,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