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44号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嘉凤园14-2-101。
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作林,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作鑫,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