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保63号
申请人:杨洪福,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
申请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
被
申请人:邵波,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
申请人:王洋,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杨洪福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邵波、王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鲁11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邵波、王洋所有的、存放于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村居委的拆迁补偿款35万元;查封申请人杨洪福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放弃诉讼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解除本案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信达铁艺有限公司、邵波、王洋所有的、存放于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村居委的拆迁补偿款3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杨洪福提供的担保车辆即杨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