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4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敏,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娟,女,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号*单元***室。
原审
被告:吴芳,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固街**号*单元***室。
原审
被告:吴宣翠,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副*号*单元***室。
原审
被告:孙洁,女,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号*栋*单元***室。
原审
被告: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东宁镇东三公里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世凯,总经理。
原审
被告: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191号1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孙阳,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娟、原审被告吴芳、吴宣翠、孙洁、黑龙江北方宏盛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融兴世纪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王志彬
审判员 周志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