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698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先连,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先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公众号“”